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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
基本释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纪主体此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着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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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柯 键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艳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黄 晔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纪长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编者按本案中,甲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等服务协议收取“顾问费”,为何部分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部分认定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有观点认为,甲未利用职权为C公司逃税谋利,其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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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基本案情】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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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识别以“商业机会”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内容提要】实践中,随着行受贿手段的隐形变异,以“商业机会”为幌子的利益输送问题日益凸显。商业机会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公平参与某一竞争活动的资格和机会,以及以此获取商业利润的可能性。在贿赂犯罪“计赃论罪”模式下,商业机会因其不具有可计量性而无法成为贿赂标的。因此,现有法律规定未将商业机会纳入贿赂标的范畴。实务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取所谓“商业机会”后直接变现获利,能否认定受贿,存在不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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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接受旅游安排中“组合型”违纪如何处理
为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一些案件中,存在多个违纪行为相互交叉,即“组合型”违纪的情形,对此如何处理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2024年3月,A区某公立医院院长王某(中共党员)应A区某中药厂老板(私企)张某邀请前往外省市某旅游景区考察中药材种植基地,为期3天2晚。此事系二人私下联系,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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