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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收受财物后存在上交单位或退还行为的,能否认定受贿罪,应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行为人退还、上交行为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全面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在受贿故意支配下收受财物,因规避调查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若上交的相关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可酌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基本案情】 钱某,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至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