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且病例之间有流行病学联系,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等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病原发生抗原、耐药性等变异,造成局部暴发,且出现不断扩大和蔓延趋势。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2)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q)密闭型≥4×106Bq,非密闭型≥4×105Bq。
(13)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级。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县(区)以外的地区。
(6)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出现5例以下死亡病例。
(9)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在学校或市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省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省境外可能影响我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中心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中心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
中心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中心所有力量和各种资源,完善资源的最优配置。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组织评估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为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事件等级和发布信息提供依据。
2.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
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环境与学校卫生、卫生检验检测、职业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消毒病媒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负责对收集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总结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等级;根据事件进程为及时调整事件类别提出建议;协助领导小组制定中心和全省具体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评估方案;并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2.1.3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分为传染病、灾害卫生救援、职业中毒与放射卫生,食品安全,消毒病媒,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其职责包括:
(1)负责日常防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2)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3)及时深入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
(4)参与病例的核实诊断工作,为病例会诊提供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5)核实疫情,迅速对疫情做出客观的分析(三间分布)、科学的评估。
(6)发现和追踪病例、密切接触者,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7)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8)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负责相关标本的检测、复核,或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国家网络参比实验室)运送标本。
(10)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灾害发生后的卫生救援行动。
(11)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12)做好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开展一般人群的卫生宣传教育及异常心理的疏通工作。
(13)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2.1.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由中心主管领导任组长,技术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及专业科室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临时组织。
职责为组织、参加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的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收集事件发生地(点)的基本信息、核实事件或确认疫情、制定现场调查方案,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实施效果,撰写调查报告等。
2.2 日常管理与专业工作部门
2.2.1应急处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预案的演练;开展对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协调中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日常风险评估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完成专题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做好应急通用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2.2.2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免疫规划所
负责全省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炭疽、流行性出血热、流感、狂犬病、伤寒/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猪链球菌病、脊髓灰质炎、麻疹、甲肝、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百日咳、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2.3 鼠疫布病预防控制所、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地方病预防控制所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所
负责全省鼠疫、布病、疟疾、寄生虫病、黑热病等疾病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2.4环境与学校卫生所、职业病预防控制所、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负责全省急性职业中毒、核与放射事故、食物中毒、环境与水污染、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2.5卫生检验检测中心
负责全省食源性与水源性中毒等突发事件相关样品的检测和应急处理,同时负责完成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2.2.6中心办公室等职能科室
负责中心各所科应急工作的组织、部门协调,宣传报道,人员、经费及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中心要按照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管理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包括:法定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体系。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专业科室根据监测的疾病,及时收集全球及我国疫情信息资料,掌握我省疾病发病情况和影响因素。根据哨点监测或实验室监测数据以及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反馈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对突发事件及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早期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出预警、预测、预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通知相关科室对事件进行核实、收集事件的相关信息。同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突发事件的确认
中心各专业科室应对报告的突发事件立即核实。必要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实验室检验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确认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重大突发事件的确认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认定。
4.2 突发事件的评估
中心各专业科室对发生的突发事件核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评估方法、相应的风险级别、拟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等。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控中心。
4.3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应科室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服从中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4.4应急响应
4.4.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及时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督促事件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做好事件的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相应科室做好与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准备;掌握我省其它地区是否发生类似事件及发生起数,波及范围;安排部署全省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4.4.2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指导事件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事件的报告、应对处置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必要时,根据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或省卫生厅的要求,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以及采样与检测,参与对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4.3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的采集,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隔离,疫点、疫区(隔离区)的划定,制定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等;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病因查找和分析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5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级别及相应的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中心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后可提交终止应急反应申请。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随各级政府提出应急反应终止而自然结束。
5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经济损失情况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中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及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相应事件(疾病)的监测、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
6.2 技术保障
6.2.1 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中心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的常设机构。对全省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总结、预警、评估,必要时可不定期进行工作会议。
6.2.2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是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技术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对基层开展培训指导和适时进行应急演练。
6.2.3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应掌握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等基本技能并不断更新知识。
6.3 后勤保障
中心办公室、财务科、应急办和后勤以及各专业科室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突发事件。车辆管理科根据应急需要,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7 附则
7.1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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